《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并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党员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应用,按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各环节的信息录入,党委组织部应对各学院(单位)“党员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发展党员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五条 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引领,通过入学(职)教育、军训动员、团组织生活、朋辈帮扶、个别谈话等形式开展师生群众的入党启蒙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师生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对那些基本素质较好,有入党愿望,但不熟悉申请入党流程或自己认为条件不够而对申请入党产生顾虑的先进分子,党组织应及时给予必要的引导和帮助。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校优秀教职员工和学生,承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学院(单位)对应的党支部提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一般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申请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怎样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入党,并附录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妥善保管,并做好相关记录。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不得隐瞒或伪造政治历史和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审看入党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党条件,入党申请书是否书写切实、规范、严谨。对符合入党条件的,应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并在收到入党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申请入党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同时帮助其分析存在不足,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填写的谈话记录由党支部保存。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九条 经过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对符合入党条件、入党动机端正、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入党申请人,可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其中,入党申请人为28岁以下的共青团员,应当经过团组织推优;其他入党申请人可采取党员推荐方式进行。推荐后,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备案。在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时,既要看推荐情况,更要看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时间即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第十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向党支部发放《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并按时如实填写考察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培养联系人。如果培养联系人调离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学院(单位),无法履行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时,党支部应当重新确定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并督促和指导其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参加集中培训后,应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支部或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一般至少每季度应有一次书面汇报。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切忌照抄照搬和假话、空话。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由培养联系人实事求是地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上填写考察情况。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做好新进教职工和新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及时转接和审查入党积极分子进校前的有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避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脱节。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或毕业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完整地装入本人档案并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以便对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考察。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群众、辅导员和导师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在学院(单位)内进行七天的公示。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布反映意见的联系方式、公示期限。公示情况应记录在《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内。针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应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对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备案同意,即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填写《确定发展对象备案表》。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备案同意的时间即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应积极探索优化在学生中确定发展对象的推优制度,根据学院实际细化发展学生党员基本条件、政治标尺、推优规则等,增强在确定发展对象推荐中的精准度和可操作度,同时在近一年以来存在挂科、补考、违规违纪等情况的学生不能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由两名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学院(单位),无法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支部应当重新确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学校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须参加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各学院(单位)党委组织的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公示、政治审查、集中培训、集体讨论均合格后,党支部将入党材料报学院(单位)党委预审。设党总支的学院和全校教职工党员发展材料的预审,由学校党委负责,但所在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须审议并签署有关意见。
预审主要内容包括:入党年龄是否符合要求、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各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是否达到时间要求、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是否广泛、政治审查是否合格、集中培训是否合格等。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委、宣传、保卫等组织在违纪违法、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意见,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最终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或学院(单位)党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由党支部委员会将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时将被批准人的主要优缺点等情况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连同本人的其它预审材料报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或学院(单位)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全校教职工发展党员的审批工作由学校党委负责。学校党委审批工作委托党委组织部具体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前,应指派党委(党总支)委员或专职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前,应当对发展对象的材料再次全面审查,凡发现有问题的材料不得提交党委会(党总支会)审批(审议)。
发展党员审批(审议)的材料及其他内容应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学生)或《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教职工);
(三)《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四)本人的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1篇);
(五)学习成绩单(至少提供最近两个学期考试成绩,以及年级排名,无不及格科目,仅限学生);
(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登记表》;
(七)《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八)《确定发展对象备案表》;
(九)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十)《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
(十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十二)《新发展党员登记表》;
(十三)《新发展党员汇总表》;
(十四)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是否完成;
(十五)有关谈话和会议的记录或纪要材料;
(十六)发展党员违纪违法等不良情况审查表;
(十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审议(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党总支)审批的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一般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入党的时间算起),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将审批(审议)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或“党总支审批意见”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书记签名和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学校党委。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会审批(审议)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党总支)会审批(审议),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审议)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审议)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由各级党组织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考察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党员作用发挥情况。
入党介绍人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认真考察预备党员的政治思想状况和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情节较轻的,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存在挂科、补考等情况的,一般应当延长其预备期。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有审批权的党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期满前一周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学校党委备案(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书面转正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对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缺点的改正情况,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及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出国留学或交流访问,无法继续考察和办理转正手续的,需事先向所在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申请暂停预备期。回国后由本人书面向所在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预备党员向所在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提出恢复预备期书面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其出国前的预备考察期,考察时间满一年的,可以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前应当对预备党员的材料再次全面审查,凡发现有问题的材料不得提交党委会(党总支会)审批(审议)。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审议)的材料及其他内容应包括:
(一)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二)《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三)预备党员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1篇);
(四)预备期间的学习成绩单(学生预备党员提供,原则上学习成绩应有所进步);
(五)《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
(六)《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七)《预备党员转正审查表》;
(八)《预备党员转正汇总表》;
(九)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是否完成;
(十)有关谈话和会议的记录或纪要材料;
(十一)党员转正违纪违法等不良情况审查表;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党总支)会审批(审议),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到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以便对预备党员的继续培养考察。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全部入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保存。党员调出学校或毕业离校,所在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将党员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派遣。
第七章 党员发展工作的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必须把党员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是各单位党员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党总支)书记是党员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党员发展工作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审议)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学校党委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党委组织部按照《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在党员发展工作中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试行)》进行定期检查和通报。
第四十三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至少每半年应当召开一次党委(党总支)会,专题研究指导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对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优秀高知识群体、优秀学生、优秀青年教师三类重点群体的政治吸纳,在具备《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基础上,对优秀高知识群体发展对象重点考察在政治素养、理想信念、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发展、重大学科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原则上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优秀学生发展对象重点考察在宗旨意识、道德品行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及考察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师生公认等情况;对优秀青年教师发展对象应当重点考察在严谨治学、教书育人、担当作为、师德师风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看是否带头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对具备发展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五条 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年12月中旬,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
党委组织部汇总情况后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重视对专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严禁学校各级党组织或个人自行制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校委发〔2014〕25号)文件同时废止。
【编辑: 】